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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安伍与上海慧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四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程安伍,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颖、刘清萍,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慧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云娣,执行董事。
  被告:徐云娣,女,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朝阳、徐洁,上海市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四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古峥。
  原告程安伍与被告上海慧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徐云娣、上海四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四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唐建平

书记员:杨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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