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君,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尚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尚未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无需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姚学勇
书记员:朱姗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