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无业。
原告陈某某,无业。
原告姜红霞,无业。
原告陈孝,无业。
原告陈红军,无业。
原告石艳红,无业。
原告陈诗琪,无业。
原告陈某甲。
法定代理陈红军,系原告陈某甲之父。
原告陈斌武,无业。
原告刘美贵,无业。
原告陈明,无业。
原告乔敏,无业。
原告陈某乙。
法定代理人陈明,系原告陈某乙之父。
原告陈某丙。
法定代理人陈明,系原告陈某丙之父。
原告杨金枝,无业。
诉讼代表人姜红霞、陈红军,代表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铁山区三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邹红胜,该社区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温涛,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黄石市铁山区三岔路村下方小组。
法定代表人方儒加,该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温涛、郑荣刚,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程某某、陈某某、姜红霞、陈孝、陈红军、石红艳、陈诗琪、陈某甲、陈斌武、刘美贵、陈明、乔敏、陈某乙、陈某丙、杨金枝诉被告铁山区三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岔路居委会)、黄石市铁山区三岔路村下方小组(以下简称三岔路村下方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沿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凤鸣、胡春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表人姜红霞、陈红军,被告三岔路居委会诉讼代理人温涛、三岔路村下方小组诉讼代理人温涛、郑荣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湖北黄石工矿地综合开发试验区铁山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与被告铁山区三岔路居委会签订一份包括征收被告三岔路村下方小组在内的《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同月26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了补偿土地位置、面积,土地补偿费,交地时间及付款方式、时间等权利和义务。2015年9月15日,被告三岔路村下方小组在其祖堂张贴会议通知,通知于2015年9月18日晚七点召开小组户代表会议,讨论制定《下方秀山山场征收土地补偿分配方案》,请全小组66户代表按时参加等内容。2015年9月18日,在应到66户已到56户情况下,讨论一致通过了《下方秀山山场征收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方案内容归纳为:1、秀山山场征收总面积为117.87亩,总金额为4991794.50元,集体提留500000元,具体分配到户4491794.50元;…四、本湾长期外住户每人按10000元计发。五、程某某在内本湾长期居住户,参加生产队劳动的老户,每户按10000元计发;…七(1)、对本湾伯旺公子嗣(除长期在外居住户)其余按分拨批次100%参入分配等内容。《分配方案》中程某某1户是包括十五名原告在内的人数。被告三岔路村下方小组伯旺公子嗣(除长期在外居住户)第一批每人已分发2900元。被告三岔路村下方小组秀山山场土地属集体所有,由被告铁山区三岔路居委会管理,被告三岔路村下方小组使用和收益。被告三岔路村下方小组所通过的《下方秀山山场征收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报被告铁山区三岔路居委会批准。2016年1月14日,十五名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一、本案是因土地征收补偿费数额而发生的纠纷,属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二、《下方秀山山场征收土地补偿分配方案》讨论制定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该分配方案是被告三岔路村下方小组在应到六十六户已到五十六户的情况下讨论制定的,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会议,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程序合法。三、《下方秀山山场征收土地补偿分配方案》部分内容有失公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被告三岔路村下方小组秀山山场土地属集体所有,且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时十五名原告已经具有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补偿款的实际分配中十五名原告仅作为一户来参与补偿款的分配且只分得10000元,与同小组伯旺公子嗣(除长期在外居住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已分发补偿款2900元相比,差额悬殊,显失公平。故十五名原告要求撤销《下方秀山山场征收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对十五名原告土地补偿款数额的分配部份,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三岔路村下方小组应对十五名原告的土地补偿费重新予以分配。四、因《下方秀山山场征收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是被告三岔路村下方小组制定,故十五名原告起诉被告铁山区三岔路居委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七)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黄石市铁山区三岔路村下方小组《下方秀山山场征收土地补偿分配方案》第五条中原告程某某、陈某某、姜红霞、陈孝、陈红军、石红艳、陈诗琪、陈某甲、陈斌武、刘美贵、陈明、乔敏、陈某乙、陈某丙、杨金枝的10000元分配方案。
二、驳回原告程某某、陈某某、姜红霞、陈孝、陈红军、石红艳、陈诗琪、陈某甲、陈斌武、刘美贵、陈明、乔敏、陈某乙、陈某丙、杨金枝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黄石市铁山区三岔路村下方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城山支行,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沿胜 人民陪审员 胡春兰 人民陪审员 王凤鸣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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