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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帮与朱金海、朱炯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程帮,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青,上海翰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金海,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朱炯,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程帮与被告朱金海、朱炯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的本案诉讼请求为准许在本院(2018)沪0107民初1265号案中继续保全查封被告朱炯及该案另一被告陈梅珍名下位于本市黄浦区普育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而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沪0107民初1265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因不服该裁定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故本院对原告上述诉讼请求是否应继续审理,应根据上述原告对本院(2018)沪0107民初1265号民事裁定上诉的结果确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严建华

书记员:但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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