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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广文、程广霞、程广华诉郭彦强、河北省辛集市运输六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程广文
程广霞
程广华
于平瑞(武强县为民法律服务所)
郭彦强
河北省辛集市运输六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于勇(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程广文。
原告程广霞。
原告程广华。
以上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于平瑞,武强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彦强。
被告河北省辛集市运输六场
法定代表人李明凯,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郝运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勇,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广文、程广霞、程广华与被告郭彦强、河北省辛集市运输六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广文、程广霞、程广华的委托代理人于平瑞、被告郭彦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省辛集市运输六场、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质证,被告郭彦强对(1)至(7)均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针对该争议焦点被告郭彦强称,我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为我,挂靠在被告辛集市运输六场,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对原告方主张的各项损失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郭彦强就其主张提供2008年8月22日与辛集市运输六场的挂靠协议一份,内容为“一、乙方自有车辆一部,自愿挂靠在辛集市运输六场名下。二、该车牌号码为冀a×××××,车牌号码3ab11611。三、该车由郭彦强自己合法经营,该车经营权、收益权全部归郭彦强所有,该车每年交挂靠车队挂靠费300元。四、该车自提车注册之日起,发生任何纠纷均与辛集市运输六场无关”。
经质证,原告方对被告郭彦强提供的挂靠协议一份无异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程保成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方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其精神造成痛苦,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但其要求数额偏高,可结合本案情况酌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案原告方的死亡赔偿金、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强制保险相应限额内赔偿。原告方主张的120救护车费未提供证据,不能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第二款  、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程广文、程广霞、程广华医药费3159.94元;死亡赔偿金61113.33元、丧葬费180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上共计112356.27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清。
二、驳回原告程广文、程广霞、程广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元,由原告程广文、程广霞、程广华负担181元,被告郭彦强负担22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程保成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方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其精神造成痛苦,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但其要求数额偏高,可结合本案情况酌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案原告方的死亡赔偿金、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强制保险相应限额内赔偿。原告方主张的120救护车费未提供证据,不能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第二款  、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程广文、程广霞、程广华医药费3159.94元;死亡赔偿金61113.33元、丧葬费180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上共计112356.27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清。
二、驳回原告程广文、程广霞、程广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元,由原告程广文、程广霞、程广华负担181元,被告郭彦强负担2237元。

审判长:谷超
审判员:吕凯
审判员:耿新春

书记员:方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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