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庆阳,男,1973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杰,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艺,董事长。
原告程庆阳与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程庆阳撤诉处理。
审判员:贺宇红
书记员:沙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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