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於莉蔚、程斐然,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程某某、张某与被告吴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钟 玲
书记员:胡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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