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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张某与吴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於莉蔚、程斐然,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程某某、张某与被告吴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钟  玲

书记员:胡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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