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建华,女,1955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上海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品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广俏。
被告:郑广俏,男,1979年7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杨昭燕,女,198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
原告程建华诉被告上海品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广俏、杨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程建华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5元,由原告程建华负担。
审判员:王珠娟
书记员:张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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