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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弼华与武陶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程弼华,男,198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陶陶,女,1982年9月2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原告程弼华与被告武陶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程弼华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弼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弼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程弼华负担。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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