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彦,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功卓,上海锦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点尘,女,1998年12月10日出生,彝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张玉玺,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XXX号XXX-XXX室。
负责人:汪媛,总经理。
原告程彦与被告黄点尘、张玉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11月20日,原告程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程彦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彦负担(已付)。
审判员:朱 欢
书记员:翟学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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