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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彦锡与何万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程彦锡,男,199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中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洁锦,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万安,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程彦锡与被告何万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程彦锡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签订了书面协议,载明原告交给被告10万元(人民币,下同)用于投资理财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分三次打款给被告共计10万元。原告询问款项去处时,被告多有推诿。后原告因急需用钱要求被告返还款项。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有经常居住地且该经常居住地属我院辖区。被告何万安住所地属四川省南部县,本案应由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王经珍

书记员:俞亚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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