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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忠霞与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程忠霞(曾用名程洪霞),女,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法定代理人:郑士桥(夫妻关系),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蒙山大道287号7号楼1单元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合阵,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波,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丁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剑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再冉,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忠霞与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程忠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鲁檬

书记员:卢哲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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