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效磊,男,199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新刚,上海申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依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江玲。
申请人程效磊与被申请人上海依家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程效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依家物流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依家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000元的冻结(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虹口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1)。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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