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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敏与钟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敏,女,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复兴,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德才,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
  上诉人程敏因与被上诉人钟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171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程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程敏的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程敏系与钟德才签订了4份《信用风险评估与控制管理服务协议》,属于个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不存在“非吸”行为;公安部门对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立了刑案(涉嫌非法集资),但没有对钟德才个人刑事立案;故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公安作刑案处理是极不妥当的,现上诉如请。
  钟德才未作答辩。
  程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程敏与钟德才签订的借款合同,钟德才向程敏返还本金人民币6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钟德才向程敏支付每月收益总计18,000元;3、判令钟德才向程敏支付违约金3,500元;4、判令钟德才承担程敏律师代理费6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钟德才是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2018年1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普公(经)立字[2018]10102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程敏与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信用风险评估与控制管理服务协议》,钟德才是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钟德才通过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向包括程敏在内的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并许诺按约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钟德才亦未按约履行相应义务,故本案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裁定:驳回程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相关自认陈述,经核,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一审裁定就驳回程敏本案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节所述理由详实有据,本院均予认可。程敏以系争合同相对方非为上海凯晨实业有限公司且本案纠纷仅系程敏与钟德才两个人之间的单纯民间借贷关系为由,上诉坚持主张一审裁定有误,缺乏充分依据,本院对此无法采信。
  综上所述,程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仲 鸣

审判员:赵  静

书记员:朱红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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