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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明某、郑某某等与上海平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郑玉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辉,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上海平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程明某、郑某某、郑玉珍与被告刘辉、上海平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程明某、郑某某、郑玉珍于2020年4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程明某、郑某某、郑玉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明某、郑某某、郑玉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明某、郑某某、郑玉珍负担。

审判员:杨  炜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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