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郑玉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辉,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上海平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程明某、郑某某、郑玉珍与被告刘辉、上海平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程明某、郑某某、郑玉珍于2020年4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程明某、郑某某、郑玉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明某、郑某某、郑玉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明某、郑某某、郑玉珍负担。
审判员:杨 炜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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