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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明珠、郑利荣等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程明珠,女,194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郑利荣,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郑玉珍,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辉,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刘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男。
  原告程明珠、郑利荣、郑玉珍与被告刘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立案。原告程明珠、郑利荣、郑玉珍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明珠、郑利荣、郑玉珍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明珠、郑利荣、郑玉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明珠、郑利荣、郑玉珍负担。

审判员:李瑜婷

书记员:袁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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