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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明某、郑某某等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郑玉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刘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男。
  原告程明某、郑某某、郑玉珍与被告刘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立案。原告程明某、郑某某、郑玉珍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明某、郑某某、郑玉珍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明某、郑某某、郑玉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明某、郑某某、郑玉珍负担。

审判员:李瑜婷

书记员:袁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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