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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邱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邦升,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襄青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5号万达广场5-115-216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襄青食品公司总经理。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建根,襄阳市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邱某某、襄阳襄青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青食品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邦升,被上诉人邱某某暨襄阳襄青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程某某转款给邱某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程某某与邱某某双方经过协商约定由程某某购买襄青食品公司51%股份,程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转款50万元给邱某某购买襄青食品公司股权,随后程某某履行了对襄青食品公司的相应管理。通过上述事实说明,程某某通过银行转款给邱某某,并占有该款项是有法律上的根据,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并非不当得利纠纷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90元,由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佼莉 审判员  杨建新 审判员  尹波涛

书记员:周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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