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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占奇,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冀0105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因原告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田丰
书记员: 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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