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庆**村**号。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县**乡**村**社,住合肥市瑶海区**公寓**号楼。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盗窃罪,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原系男女朋友,二人于2020年4月底分手,程某某多次联系刘某甲希望复合,刘某甲不允。
2020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携带一把西瓜刀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甲居住的合肥市经开区**公寓,并在其居住的房间楼下**栋**室内等候。当晚23时许,程某某见刘某甲回到**栋**室家中,就爬上**室阳台铁栏杆翻入刘某甲家中,谎称他杀了人正在躲避警察追逃,强行留宿在此。
2020年5月13日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持刀威胁被害人刘某甲前往他的住处,商谈二人复合事宜。为防止刘某甲呼救,程某某用透明胶带将刘某甲嘴巴封住并戴上口罩,挎着刘某甲胳膊出门并要求其翻墙爬出小区。二人打车来到合肥市经开区**区**栋**单元**室。因刘某甲不愿意复合,程某某扇自己耳光,后见有男同事给刘某甲发微信,程某某心生不满,用手掐住刘某甲的脸和脖子持续二十余秒,见刘某甲呼吸困难遂放手。为尽快脱身,刘某甲假意复合。
2020年5月14日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和被害人刘某甲返回天**公寓,刘某甲从小区大门进入,让程某某翻墙进入小区。刘某甲回到**栋**室后,借用同事手机报警,程某某见状逃跑。
在逃避公安机关追查期间,因身无分文,被告人程某某便提议出去偷东西换钱,要求被告人钟某某给其望风。2020年5月23日23时许,二人在合肥市经开区**小区的沿街门面找到两家手机店,钟某某负责望风,程某某从该小区紧邻门面房的楼栋二层窗户翻入门面房的二楼平台。两家手机店的窗户均未关,程某某进入其中一家手机店内,因未找到财物,遂进入另一家手机店内盗取一部苹果MacBook Pro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8手机和一部苹果iPad4平板电脑。当晚,二人返回被告人钟某某位于火车站附近的住处。次日早上,二人来到合肥市肥西县**小区附近,决定将笔记本电脑变卖,手机留着自用。因平板电脑屏幕摔碎,二人将其藏在超市储藏柜内。随后,钟某某将该笔记本电脑以人民币600元价格出售给一家移动手机店。
经鉴定,iphone牌8型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470元,Apple牌ipad4型平板电脑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43元,Apple牌MacBook Pro笔记本电脑认定价格为人民币900元。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5月29日,被告人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赵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刘某甲、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程某某、钟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涉嫌盗窃苹果牌手机等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被告人程某某、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追究程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钟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系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程某某、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玮嶷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羁押在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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