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程某某,女,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与被告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就李某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鄂0106财保14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其他同等值财产。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8日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李某于同日向本院申请在义务人履行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后解除对被申请人程某某的财产保全措施。现本案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李某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程某某的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成就。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某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其他同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袁晶
人民陪审员 刘理
人民陪审员 梅艳霞
书记员: 刘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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