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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陈某1、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程某某,女,194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代理人,拜守华,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男,194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陈某2,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受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登记在被告陈某2名下昆山市花桥镇曹安路大上海国际商贸中心XX幢X层XX号、XX号、XX号、XX号商铺所有权为原告程某某、被告陈某1所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某2、被告陈某1协助原告将昆山市花桥镇曹安路大上海国际商贸中心XX幢X层XX号、XX号商铺所有权过户至原告名下;3)请求判令被告陈某2向原告支付昆山市花桥镇曹安路大上海国际商贸中心XX幢X层XX号、XX号、XX号、XX号商铺自出租之日起至今的租金收入356,690元的50%即178,345元3)诉讼费由被告陈某2、陈某1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某1实际居住地上海市嘉定镇沙霞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陈某2实际居住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年路XXX弄XXX号XXX室,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肖  英

书记员:曹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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