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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Z37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工作单位:靖边县**保安公司,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9时56分,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陕K****8号“华泰圣达菲”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至靖边县能化园区迎宾大道时,因其观察不够、操作不当,与前方同向被害人吕某甲王某某驾驶的两辆人力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某甲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程某某驾车逃逸,后于2020年10月5日到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

经靖边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甲王某某均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经陕西省靖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甲符合较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此业务正文)

检察官:吕建荣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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