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住安徽省肥西县**乡**村**村民组。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苏A7****号重型箱式货车沿经开区云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云谷路与蓬莱路交口右转弯时,遇沿云谷路同方向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此处,重型箱式货车右前轮与二轮电动自行车左侧前部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周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死者周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认定,程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 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正立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5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光盘壹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 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