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96********,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号楼**楼**号,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号,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8日07时40分许,程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客经焦作市山阳区站前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站前路与塔南路交叉口东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7.8mg/100ml。
本院认为,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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