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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程**,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211988********,中专文化,住宝丰县**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8日0时20分许,被告人程**醉酒后驾驶豫D-*****号**牌小型轿车,沿宝丰县城前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世纪广场南侧路段时,被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93mg/100m。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发破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程**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永谦

检察官助理:雷旭燕

2020年8月24日 

附:

1.​  被告人程**现押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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