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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程某,男,1973年****日出,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庄西区**,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花园**号楼**单元**楼南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25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1日被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26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程某酒后驾驶豫H*****号小客车经焦作市山阳区东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苑小区门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94.3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伟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花园**号楼**单元**楼南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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