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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40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2017年6月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8日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于2018年2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日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三人已取保候审)事先商量后,在没有与**镇政府、**村委、铁路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前沟通的情况下,明知土地存在争议、矛盾,仍不听取武陟县**铁路养殖场看护人员的劝阻,以收割种植的麦子为由,驾驶铲车公然将养殖场的大门及围墙推到。经鉴定,被毁坏的大门及围墙价值人民币41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质量鉴定报告、价格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纠结多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程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宋卫鹏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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