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87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村委****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1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在泌阳县****乡****村委****庄刘某某家喝酒后,在逾期未换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白色两轮摩托车回家去,上乘坐王某某,行驶到河南省泌阳县双庙乡双庙街东段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1171号鉴定: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9.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田冬松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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