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市,曾在**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深圳市南山区**道**栋**楼**公司,用双手扒开该公司前台玻璃门后进入到该公司的办公室内,将一办公桌上的一台联想昭阳笔记本电脑藏于其随身的双肩背包盗走后,逃离现场。2020年8月19日,程某某将该盗来的笔记本电脑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了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电子城广场一回收二手电脑的商家。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为人民币4373元。2020年8月20日,公安机关抓获程某某,并于次日在程辉的指认下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电子城4楼Q4B102缴获被盗的笔记本电脑。2020年8月26日,该笔记本电脑发还给了**公司。2020年12月7日,**公司出具了同意谅解程某某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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