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汝州市**镇**村**组,现租住洛阳市高新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8时57分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南路丽春路口“有间网吧”门前,将万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的新日牌电动车(未拔钥匙)盗走。
2020年7月18日15时05分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华腾网吧楼下,将有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速派奇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300元卖给聂某某。
2020年7月27日7时15分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DF电竞网吧,将该网吧保洁员叶某某放在该网吧厕所门口桌子上的一部黑色华为麦芒7手机盗走。
经洛阳市涧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前述新日电动车被盗时市场价格为1010元;前述速派奇电动车被盗时市场价格2984元;前述华为麦芒7手机被盗时市场价格547元,合计45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
2.证人聂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有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小丽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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