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刑不诉〔2021〕4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曾用名: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乡**村**组**号。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街道**路**号李某某的租住房,趁李某某熟睡,私自将李某某微信内的人民币2800元转至其本人的微信账号,供其耗用。
2019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百盛酒店”402号房间内被挡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退赔了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赔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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