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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滨、谢某旺、谢某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程某滨,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松溪县**街道**路**号,现住福建省松溪县**街道**路**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翔,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东峰镇桂林村**村街**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东峰镇桂林村**村**街**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旺,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东峰镇桂林村**村街**号,现住福建省建瓯市东峰镇桂林村**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滨、谢某翔、谢某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经批准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4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松溪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4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6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程某滨通过微信、QQ向网名为“网络毒枭”等人员购买实名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加价之后出售给潘某某(另案处理)、谢某翔等人,共计违法所得27217元。

二、介绍卖淫罪

1、2017年6月至9月,被告人谢某翔通过网络购买实名手机号注册的微信,进行网络招嫖,介绍卖淫女梁某琼从事卖淫活动,通过微信转账从卖淫女梁某琼处分得嫖资9010元。

2、2017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谢某翔与被告人谢某旺共同出资,向被告人程某宾、QQ名为“风车车微信”的人购买实名手机号注册的微信,进行网络招嫖,介绍卖淫女梁某琼等人从事卖淫活动,通过微信转账从卖淫女梁某琼、嫖客郑某海处分得嫖资12100元。

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程某滨在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西路长仑村23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某翔、谢某旺于2017年11月23日在建瓯市东峰镇桂林村旧街31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程某滨、谢某翔、谢某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潘某某的证言,扣押的电脑、手机,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2721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翔单独或伙同谢某旺共同购买实名手机号注册的微信介绍他人卖淫,谢某翔非法获利21110元,谢某旺非法获利121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翔、谢某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吴金德

熊劲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旺现羁押在松溪县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滨、谢某翔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柒册,起诉书副本十八份,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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