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长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林,长海县广鹿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2,男,住辽宁省长海县。
程某1诉程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1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程某1负担。
审判员 张立
书记员: 郑文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