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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楚林与上海渔成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程楚林,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肇芳,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渔成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静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女。
  原告程楚林与被告上海渔成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程楚林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楚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楚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奚  鹏

书记员:房昳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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