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毅芳,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茂良,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俊,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广浩,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程毅芳诉被告陆广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程毅芳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及借款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被告以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进行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被告再次向原告分别借款400,000元和300,000元。2016年3月18日,原、被告就上述3笔借款进行确认,并签订《债务确认与偿还协议书》。2016年4月11日,被告以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再次为后两笔借款进行抵押,并办理抵押手续。2016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13日期间,被告陆续支付原告上述三笔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共计842,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涉诉。
审理中,被告表示,本案涉嫌诈骗行为,已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东明路派出所报案。
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款项来源、交付事实、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借款的事实涉嫌违法犯罪,故本案不宜由本院继续审理,应依法将涉案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程毅芳的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 杰
书记员:仇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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