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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瑾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程瑾,女,汉族,1980年12月28日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峰,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薛芬,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炜良。
  原告程瑾诉被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瑾负担。

审判员:王冬娟

书记员:张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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