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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上海广富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归灵根。
  被告:上海广富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永毅,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与被告上海广富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康晓莉

书记员:吴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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