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归灵根。
被告:上海广富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永毅,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与被告上海广富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康晓莉
书记员:吴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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