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碧珍,女,1963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忠明,男,1973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碧珍诉被告戴忠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碧珍撤回起诉。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顾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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