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秀英,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周军,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棕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瑞芬,总经理。
被告:徐瑞芬,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537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棕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瑞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7,0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该裁定已生效。现申请人程秀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徐瑞芬的账户(户名:徐瑞芬,账号:XXXXXXXXXXXXCNY0,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羽山路支行;户名:徐瑞芬,账号:XXXXXXXXXXXXCNY0,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康定支行)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瑞芬的账户(户名:徐瑞芬,账号:XXXXXXXXXXXXCNY0,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羽山路支行;户名:徐瑞芬,账号:XXXXXXXXXXXXCNY0,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康定支行)的冻结。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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