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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上海宝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德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上海宝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陆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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