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立农,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旭,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程立农与被告龚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程立农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立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62.50元,由程立农负担(予以减免)。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马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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