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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素彬与焦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程素彬
焦雪强

原告:程素彬。
被告:焦雪强。
原告程素彬与被告焦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后,由于被告焦雪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手续。于2015年4月13日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素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焦雪强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焦雪强多次向原告程素彬借款260000元,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焦雪强应偿还原告程素彬的欠款,故本院对原告程素彬请求被告焦雪强偿还260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焦雪强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和答辩的权利,应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雪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程素彬欠款260000元。
如被告焦雪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焦雪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焦雪强多次向原告程素彬借款260000元,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焦雪强应偿还原告程素彬的欠款,故本院对原告程素彬请求被告焦雪强偿还260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焦雪强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和答辩的权利,应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雪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程素彬欠款260000元。
如被告焦雪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焦雪强负担。

审判长:邢辉
审判员:刘程显
审判员:王洪伟

书记员:石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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