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程某坤、罗建等与香河景泰食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坤
原告罗建。
原告刘丛丛。
原告王成。
原告孟庆民。
原告何绍权。
原告张玉臣。
原告金晓庆。
原告黄振举。
原告董立波。
原告崔金鑫。
原告李文平。
原告董秋林。
原告关玲。
原告郭铁萍。
原告杨凯新。
原告尹延杰。
诉讼代表人王成。
被告香河景泰食府。经营场所:香河县新华大街东段北侧。
经营者叶宏伟。

程某坤等17名原告与被告香河景泰食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建、王成、何绍权、董立波、李文平及其程某坤等17名原告推举的诉讼代表人王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香河景泰食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某坤等17名原告诉称,2015年8月16日到同年11月6日期间,程某坤等17名原告陆续到被告处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程某坤等17原告入职以来,一直接受被告的管理,遵守被告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工作义务,与被告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自2015年10月1日起,被告开始拖欠程某坤等17名原告工资。程某坤等17名原告多次催要工资未果,被告的经营者叶宏伟也于2015年11月16日失去联系。至2015年11月17日,被告共拖欠17原告工资96355元。此后,原告向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河县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香河县仲裁委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程某坤等17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17名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程某坤等17名原告工资96355元;被告支付程某坤等17名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271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告香河景泰食府未按时、足额支付程某坤等17名原告工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程某坤等17名原告提交的考勤表,可以证明17名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事实。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对程某坤等17名原告的入职时间、工资收入情况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提交由其掌握和控制的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程某坤等17名原告的入职时间和工资收入情况,以17名原告主张的为准。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程某坤工资1400元、罗建工资12533元、刘丛丛工资7050元、王成工资10966元、孟庆民工资2200元、何绍权工资13055元、张玉臣工资3120元、金晓庆工资1416元、黄振举工资6615元、董立波工资7050元、崔金鑫工资1111元、李文平工资7833元、董秋林工资9400元、关玲工资3916元、郭铁萍工资3891元、杨凯新工资1499元、尹延杰工资3300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原告程某坤、何绍权、金晓庆、孟庆民、崔金鑫、杨凯新在被告处工作未超过1个月,故被告无需支付上述六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告罗建、刘丛丛、王成、黄振举、董立波、李文平、董秋林、关玲、郭铁萍和尹延杰的入职时间均在2015年9月1日之前,且该10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均为2015年10月1日至同年11月17日。因此,被告应支付该10名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分别为:原告罗建12533元、刘丛丛7050元、王成10966元、黄振举6615元、董立波7050元、李文平7833元、董秋林9400元、关玲3916元、郭铁萍3891元、尹延杰3300元。原告张玉臣的入职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故被告应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0元(2400元/月÷30天×11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香河景泰食府支付原告原告程某坤工资1400元、罗建工资12533元、刘丛丛工资7050元、王成工资10966元、孟庆民工资2200元、何绍权工资13055元、张玉臣工资3120元、金晓庆工资1416元、黄振举工资6615元、董立波工资7050元、崔金鑫工资1111元、李文平工资7833元、董秋林工资9400元、关玲工资3916元、郭铁萍工资3891元、杨凯新工资1499元、尹延杰工资3300元。以上合计96355元。
被告香河景泰食府支付原告罗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533元、刘丛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050元、王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966元、张玉臣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0元、黄振举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15元、董立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050元、李文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833元、董秋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400元、关玲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16元、郭铁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91元、尹延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00元。以上合计73434元。
三、驳回程某坤等17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两项,合计169789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天峰 审 判 员  王焕君 人民陪审员  巨国庆

书记员:李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