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英惠,女,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歆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郝明。
被告:郝明,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
被告:邓自兰,女,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程英惠与被告上海歆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郝明、邓自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自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自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英惠撤回对被告邓自兰的起诉。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苏洪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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