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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上海歆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郝某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歆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
  被告:郝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
  被告:邓自兰,女,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上海歆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郝某、邓自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自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自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邓自兰的起诉。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苏洪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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