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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荫萼与上海吾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程荫萼,女,194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宓,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吾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洋,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荫萼诉被告上海吾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吾爱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吾爱公司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为:原告与环宇度假俱乐部(UVC)授权合约经销商北京岱源假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签订的《度假权益承购合同》中约定,合约各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原、被告于2016年11月签订的《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中也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也可在旅行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内向旅游质监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或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根据上述约定,双方因合同争议产生的纠纷应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程荫萼则认为,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非合同纠纷,故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和《度假权益承购合同》虽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的争议,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系侵权之诉,故该仲裁条款对于本案的管辖不具有约束力。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吾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吾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墨华

书记员:朱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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