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金兰,女,汉族,1957年4月11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冠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恒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极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罗然。
被告:上海雪浪湖农家乐观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化川。
被告:上海蕴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立锋。
被告:上海蕴才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茂港。
本院受理原告程金兰与被告上海极尊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雪浪湖农家乐观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蕴才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蕴才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事实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况,故依法将本案移送相关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金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懿清
书记员:闵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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