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铜陵,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天棋,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新,男,196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程铜陵与被告黄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铜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天棋、被告黄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铜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17年5月12日、9月22日、2018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20,000元、600元,因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讼来院。
被告黄新认可向原告借款23,600元,其中20,000元尚未归还,3600元有没有归还不清楚;其跟原告说过借款用于赌博。
审理中,原告称其并不知道被告借钱用于赌博,当时被告说是用于做生意。
经审理查明:
2017年5月12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3,000元。
同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本人黄新向程铜陵借到人民币20,000元。”原告自述分6次各取款3,000元,加上自有2,000元,共20,000元现金交付于被告。
2018年9月25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600元。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借条、银行取款凭证、当事人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可以证明,被告亦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现未按约履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6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因原、被告并未约定借款期限,本院调整为自立案之日起计算。关于被告辩称3,600元借款有没有偿还不清楚,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偿还,故应认定没有偿还。另,被告提出原告知道其借款用于赌博,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亦予否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铜陵借款本金23,600元;
二、被告黄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铜陵逾期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被告黄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施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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