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1,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国,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2,女,193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程某3,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程某4,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第三人:程某5,男,199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内江路民主一村XXX号。
原告程1与被告程某2、程某3、程某4、第三人程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程1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1负担。
审判员:杨槟涛
书记员:周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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