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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寄华与顾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穆寄华,男,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跃,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蓓蓓,女,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少华,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穆寄华与被告顾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穆寄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46000元,并支付利息81426元(以746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24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3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予以确认,约定于2017年6月25日还款,并对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进行了约定。经原告催讨,被告归还了84000元,并承诺于2018年1月24日归还余款746000元,被告到期未还款,原告经催讨未果,遂涉讼。
  被告顾蓓蓓于2018年9月10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提交了临汾路街道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认为其在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XXX弄XXX号XXX室连续居住已满5年,不属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顾蓓蓓提交证据证实其在静安区连续居住满5年,属于其经常居住地,符合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顾蓓蓓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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