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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巧芬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顾雪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穆巧芬,女,汉族,1971年5月6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娴,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莉,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雪薇,女,汉族,1994年11月12日生,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永彬(系被告父亲),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生,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方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穆巧芬与被告顾雪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穆巧芬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穆巧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辉

书记员:曹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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